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徽民初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田江霞诉吕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江霞,吕长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592-1号原告田江霞,女,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治刚,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栋云,甘肃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长江,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原告田江霞诉被告吕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立军人民陪审员  窦 璋人民陪审员  李银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