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浏阳市林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远程鞭炮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浏阳市海琦烟花有限公司、李性德、陶发兰、何磊、刘文波、肖伟志、龚红英、赵志、张利、宋怀卫、黄荷、彭亿成、宋美英、彭娟、曾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浏阳市林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远程鞭炮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浏阳市海琦烟花有限公司,李性德,陶发兰,何磊,刘文波,肖伟志,龚红英,赵志,张利,宋怀卫,黄荷,彭亿成,宋美英,彭娟,曾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73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代表人曾盾,行长。被告浏阳市林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性德。总经理。被告浏阳市远程鞭炮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磊,总经理。被告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伟志,总经理。被告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总经理。被告浏阳市海琦烟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桃文,总经理。被告李性德。被告陶发兰。被告何磊。被告刘文波。被告肖伟志。被告龚红英(。被告赵志。被告张利。被告宋怀卫。被告黄荷。被告彭亿成。被告宋美英。被告彭娟。被告曾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浏阳市林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远程鞭炮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浏阳市海琦烟花有限公司、李性德、陶发兰、何磊、刘文波、肖伟志、龚红英、赵志、张利、宋怀卫、黄荷、彭亿成、宋美英、彭娟、曾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浏阳市林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远程鞭炮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浏阳市海琦烟花有限公司、李性德、陶发兰、何磊、刘文波、肖伟志、龚红英、赵志、张利、宋怀卫、黄荷、彭亿成、宋美英、彭娟、曾佑平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浏阳市林泰鞭炮烟花制造有��公司、浏阳市远程鞭炮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乐意烟花有限公司、浏阳市海琦烟花有限公司、李性德、陶发兰、何磊、刘文波、肖伟志、龚红英、赵志、张利、宋怀卫、黄荷、彭亿成、宋美英、彭娟、曾佑平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云人民陪审员 胡定苗人民陪审员 谢灿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维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