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杰与郑建、戴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郑建,戴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858号原告:孙杰。被告:郑建。被告:戴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杰诉被告郑建、戴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或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