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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杰与郑建、戴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郑建,戴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858号原告:孙杰。被告:郑建。被告:戴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杰诉被告郑建、戴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或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