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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文彬与计正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彬,计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彬,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计正伟,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陈文彬与被执行人计正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计正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调解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计正伟所有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凤凰城13幢1003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肥东字第10043637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文彬名下。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李 冬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