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光源与周胜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光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孙光源,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胜贵,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孙光源申请执行周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