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1073号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对原告胡露露诉被告李大胜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需要更正,现裁定如下:“原告胡露露,女,1994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404074742”更正为“原告胡露露,女,1994年4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404174742”。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闯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