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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蔡学光诉被告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学光,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44号原告:蔡学光,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蔡桥村。被告:武峰,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刘家集乡候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学光诉被告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学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学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郁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