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蔡学光诉被告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学光,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44号原告:蔡学光,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蔡桥村。被告:武峰,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刘家集乡候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学光诉被告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学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学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郁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