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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季家良与吴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家良,吴胜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0206号原告:季家良。被告:吴胜楠。本院在审理季家良与吴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季家良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季家良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季家良负担。审 判 员 钟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