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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董祖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祖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64号罪犯董祖根,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3日作出(2006)州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祖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董祖根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将没收财产改为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将罪犯董祖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5月3日、2014年1月18日,经本院二次刑事裁定共计减刑三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董祖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董祖根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董祖根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董祖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7.5分。因违规被扣量化考核奖励分5分。本次减刑未执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祖根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系多次贩卖毒品,有违规行为,又未执行财产刑,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祖根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