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汤国华与钱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国华,钱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61号申请执行人汤国华。法定代理人:汤雪强。被执行人钱晓明。申请执行人汤国华与被执行人钱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6423.72元。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履行50000元,余款经执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6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