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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郝庆孝、沈长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郝庆孝,沈长松,董军,王新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53号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方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士亮,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庆孝,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沈长松,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琅琊区。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轩石泉,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军,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王新洲,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小贷公司)与被告郝庆孝、沈长松、董军、王新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瑞小贷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瑞小贷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