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执封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黄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封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谢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余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二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某、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某在大余县某某路文体新居****号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某在大余县某某路文体新居****号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蔡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