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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云与韩翠平、贾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韩翠平,贾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799号原告:赵云,居民。被告:韩翠平,居民。被告:贾丽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诉被告韩翠平、贾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3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赵云负担。审 判 员  于洪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