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云与韩翠平、贾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韩翠平,贾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799号原告:赵云,居民。被告:韩翠平,居民。被告:贾丽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诉被告韩翠平、贾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3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赵云负担。审 判 员 于洪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