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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41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金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