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41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金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