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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瑶,陈安军与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瑶,陈安军,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656号原告:陈瑶,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陈安军,男,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陈瑶,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路村73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9080-5。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彦军,男,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瑶、陈安军与被告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瑶、陈安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瑶、陈安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