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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裴某与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558号原告裴某,略。被告卜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卜某所有的奥迪轿车(车牌号为鲁H×××××,价值150000元)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卜某所有的奥迪轿车(车牌号为鲁H×××××,价值150000元)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高德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