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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钟明良与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明良,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钟明良。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法定代表人卓波,经理。申请执行人钟明良与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交来按比例分配款3100元给申请执行人,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余下不足清偿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钟明良自愿放弃追偿,并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