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赵书勋与河南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书勋,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书勋,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亚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睢明,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书勋与被上诉人河南京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书勋原审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交付迟延交房违约金18268.27元,并返还多交的阳台封闭费2343元及燃气开口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湛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书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赵书勋(买受人)与京华置业公司(出买人)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编号为第410400201406200001号)合同约定……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11号楼(建筑号京华、金域蓝湾11号西【单元】20【层】2003号房。或京华、金域蓝湾11号楼西单元20层东南户2003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品住房,属框剪结构,层高3.0米。建筑层数地上28地下2层。该商品房有阳台1个、该商品房阳台是未封闭式阳台。……第九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出买人延期交房30日内,无需出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超出30日,买受人可要求退房,出卖人需在七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额度退款……。2014年10月18日,赵书勋签署交房通知单。交房通知单载明:业主赵书勋认购11号楼西单元20层东南户96.58平方米的房源,认购手续已经审核完毕,无异议,请物业部门给其办理入住手续。另查明,赵书勋与京华置业公司曾于2011年12月21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契约约定,双方同意于2012年5月31日由被告将涉诉房屋交付给乙方。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在合同约定的2014年10月31日前的10月18日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且原告也在交房通知书上予以确认,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交房时间晚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所约定的时间,但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在房地产买卖契约签订之后,双方已经协商对交房时间进行了变更,交房时间应以双方签订的后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且原告已在交房通知书上签名,予以认可,并交纳了相关费用。故原告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书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赵书勋负担。赵书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支持赵书勋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其主要理由:1、原审认定2014年6月20日所签备案合同有效,并以此合同为准进行审理错误。2、备案合同中的第三条第四款对阳台的约定,第九条交房时间以及第十条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二项应为无效条款。3、被上诉人收取的天然气开口费属于违法收取,应当返还上诉人。京华置业公司辩称,2014年6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1、关于双方于2011年12月21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及2014年6月20日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以那一份为准的问题。关于房屋买卖一事,双方于2011年12月21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后又与2014年6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2011年12月21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及2014年6月20日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所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已按协议实际履行,原审认定双方所签协议有效,认定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2、关于京华置业公司收取的阳台封闭费和天然气开口费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根据赵书勋在交房通知单上签名及赵书勋按交房通知单上通知交房所需费用已实际支付的事实,原审以赵书勋对其行为予以认可为由,判决予以确认,对赵书勋主张京华置业公司返还阳台封闭费和天然气开口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赵书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2元,由赵书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郭国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璐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