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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玲与被告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玲,姜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603号原告张丽玲,女。被告姜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玲与被告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找不到被告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5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长 张 强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