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苏某某,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销售员,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石某某,女,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1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50.00元。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珈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