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9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辉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建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