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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9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辉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建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