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施全与戴新明、赵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全,戴新明,赵连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633号原告施全。委托代理人楼向阳。被告戴新明。被告赵连萍。原告施全与被告戴新明、赵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楼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新明、赵连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全诉称,被告戴新明、赵连萍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5日,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500000元后,除归还至2015年7月5日前的利息外,本金及之后的利息至今未还。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戴新明、赵连萍立即归还我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5000元,并确认原告对两被告为本案借款所抵押的房屋(位于盐城市宝龙城市广场×××××室)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戴新明、赵连萍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戴新明、赵连萍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5日,原告施全与被告戴新明、赵连萍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暨抵押合同,约定:戴新明、赵连萍向施全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按月付息,每一个月为一期,共6期,每期人民币7500元,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应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逾期应支付中介方的服务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戴新明、赵连萍自愿以其拥有并有处分权的位于盐城市宝龙城市广场×××××室,建筑面积为161.89平方米房产抵押给施全作为担保等等。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次日,原告施全通过南京银行汇给被告戴新明账户人民币500000元。两被告收款后向原告施全出具了借款借据及收条,载明:今收到施全人民币500000元。2015年2月6日,两被告就其抵押的位于盐城市宝龙城市广场×××××室的房产在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了盐房他证市区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嗣后,两被告除归还至2015年7月5日前的利息外,本金500000元及2015年7月6日后的利息未能归还并下落不明。为此,原告施全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民间借贷暨抵押合同、借款借据、收条、南京银行业务专用凭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抵押人可以其所有房屋的进行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被告戴新明、赵连萍向原告施全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清借款,应负全部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要求两被告还清借款并承担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双方已设定了抵押权,故原告有权在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对该抵押物优先受偿。对原告主张的代理费,本院已经支持原告主张年利息24%的请求为最高限,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新明、赵连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全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如被告戴新明、赵连萍未按本判决第一款履行,原告施全有权以两被告抵押的坐落在盐城市宝龙城市广场×××××室,建筑面积为161.89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施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725元,由被告戴新明、赵连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兵审 判 员 邵 静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秀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