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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云峰与李小刚、张铁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峰,李小刚,张铁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37号原告刘云峰。被告李小刚。被告张铁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峰与被告李小刚、张铁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云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甄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