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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白城市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靖海、沙晓东、曹铁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靖海,沙晓东,曹铁臣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430号原告白城市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殿成,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百石,系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靖海,现住白城市。被告沙晓东,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傲,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铁臣,汉族1964年3月18日生,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靖海、沙晓东、曹铁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曹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