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起、郭霞等与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起,郭霞,陈冠东,陈雅菲,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陈起,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原告郭霞,女,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原告陈冠东,男,200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理人郭霞。原告陈雅菲,女,200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理人陈起。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琳洁,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德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起、郭霞、陈冠东、陈雅菲与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起、郭霞、陈冠东、陈雅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居晓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