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654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周忠祥,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原告郑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妍爽独任审判,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