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万贵诉被告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小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贵,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小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549号原告孙万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映全,广元市利州区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万兴场上街法定代表人郑宏金,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小林,男,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万贵诉被告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小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28日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映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靖、刘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书记员谭惠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孙万贵及委托代理人杨映全、被告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宏金和被告刘小林及委托代理人蒋斌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原告孙万贵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原告孙万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映德人民陪审员 何 靖人民陪审员 刘 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