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民初字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苏金友、高友芬与郭先莲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友,高友芬,郭先莲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4民初字115号原告苏金友,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高友芬,女,1953年9月11日出生。被告郭先莲,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金友、高友芬诉被告郭先莲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金友、高友芬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金友、高友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金友、高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0元,由原告苏金友、高友芬负担。审判员 闫萍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