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韩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韩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5号原告屈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某某、被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俊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