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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韩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韩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5号原告屈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某某、被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俊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