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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立军诉吴国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吴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543号原告张立军,男,回族,1984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吴国锋,男,汉族,现年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军诉被告吴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军经本院书面通知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