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458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富超,男,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云路2号703室。???法定代表人伏彩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原告和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