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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鲁继明与金堂县奇艺堂仿古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继明,金堂县奇艺堂仿古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鲁继明,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被执行人金堂县奇艺堂仿古家具厂。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经营者楼华刚,男,1975年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申请执行人鲁继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堂县奇艺堂仿古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金堂县奇艺堂仿古家具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堂县奇艺堂仿古家具厂给付申请执行人鲁继明20910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3元、保全费279元、执行费214元。但被执行人金堂县奇艺堂仿古家具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5)金堂执第104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堂县奇艺堂仿古家具厂所有的楠木板材14块(每块规格约为:长2.6米X宽0.8米X高0.13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堂县奇艺堂仿古家具厂所有的楠木板材14块(每块规格约为:长2.6米X宽0.8米X高0.13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中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锡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