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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执民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义乌市望江塑料厂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义乌市望江塑料厂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婺执民字第4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被执行人义乌市望江塑料厂,组织机构代码X0972741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15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义乌市望江塑料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义乌市望江塑料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义乌市望江塑料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义乌市望江塑料厂(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9882052.2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