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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富三与戴志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三,戴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李富三。被执行人戴志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三与被执行人戴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娄底市娄星区公安分局以戴志贤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者予以立案,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武审判员  朱焕华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