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7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盛和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盛和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7854号原告芜湖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北路东侧(市华业水泥制品公司厂旁)。法定代表人翟青秀。委托代理人朱水岭,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盛和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0-384房间。法定代表人姜张氏。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盛和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芜湖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