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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玉美与孙文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美,孙文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美,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成,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上诉人王玉美因与被上诉人孙文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玉美诉称:2012年初,孙文成找到王玉美称自己有关系,能将王玉美之夫孙某某从监狱里“捞出来”,要求王玉美提供资金,并保证如果事情办不成,孙文成将全额返还。王玉美信以为真,陆续向孙文成支付98500元。孙某某出狱后告之被骗,王玉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王玉美认为,孙文成虚构事实骗取王玉美钱财,给王玉美造成损失,构成不当得利。请求依法判令孙文成返还不当得利款98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王玉美的诉称,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孙文成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王玉美与孙文成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王玉美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玉美的起诉。宣判后,王玉美不服,主要理由是: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应当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原审法院既不移送也不审理,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玉美为将其夫孙某某从监狱里“捞出来”,轻信孙文成的许诺,陆续向孙文成提供资金,孙文成的行为涉嫌犯罪,王玉美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认为王玉美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雷雨审 判 员  李祥昆代理审判员  王冬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