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长生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好泰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长生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好泰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字第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长生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少文,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好泰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阁,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沈阳长生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好泰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4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韩彩霞、代理审判员李大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长生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长生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长生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上诉人沈阳长生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韩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