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潘一立与永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一立,永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潘一立。委托代理人:陈一成、王湘,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电业大厦1003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本院审理的原告潘一立与被告永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一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5元,由原告潘一立负担。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乐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