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红梅与梅兴立、赵国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梅,梅兴立,赵国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周红梅。被执行人梅兴立。被执行人赵国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梅兴立、赵国暖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梅兴立、赵国暖应自2015年月,以万元为基数按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占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