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5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桂兰与被告殷月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桂兰,殷月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026号原告郝桂兰,女,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李臣芳,男,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被告殷月丽,女,住大连市。原告郝桂兰与被告殷月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