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5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桂兰与被告殷月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桂兰,殷月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026号原告郝桂兰,女,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李臣芳,男,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被告殷月丽,女,住大连市。原告郝桂兰与被告殷月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