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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利军、何利芬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利军,何利芬,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029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行长。被执行人刘利军。被执行人何利芬。被执行人陈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利军、何利芬、陈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利军、何利芬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8958.98元及截止到2013年12月19日的银行贷款利息5544.06元,以及2013年12月20日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68958.98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2万元、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陈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380元、保全费1546元、执行费29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坐落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独山村广场花城1栋1单元3层2室(建筑面积128.55㎡)房屋系被执行人何利芬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利芬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独山村广场花城1栋1单元3层2室(建筑面积128.55㎡);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驰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