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任永平申请执行史德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平,史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任永平。被执行人史德义。本院在执行任永平申请执行史德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忠宝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史德义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史德义银行存款人民币7650,00元,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任永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任永平与被执行人史德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友谊县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