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修建与洛阳金香斋食品有限公司、马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修建,洛阳金香斋食品有限公司,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5号申请执行人黄修建,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洛阳金香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马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刚,男,回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金香斋食品有限公司、马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5152900元及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