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025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5民初53号原告:赵XX,女,汉族,1981年09月19日出生。被告:李XX,男,汉族,1980年06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6年0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遆勇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赵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