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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燕燕与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燕,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93号原告:吴燕燕。被告:李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燕燕与被告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燕燕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燕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燕燕承担。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剑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