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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227号原告:左某某,汉族。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