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227号原告:左某某,汉族。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