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8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原山与付厚女等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付厚,广州鸣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柏林,龚银峰,屠建元,刘文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804-1号原告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原山东山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南环路12999号,组织机构代码16935791-0。法定代表人杨锞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付厚女,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广州鸣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大沙地东路403号A615房。法定代表人龚银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柏林,男被告龚银峰,男被告屠建元,男被告刘文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厚女、广州鸣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柏林、龚银峰、屠建元、刘文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柏林、龚银峰、屠建元、刘文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柏林、龚银峰、屠建元、刘文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柏林、龚银峰、屠建元、刘文湛的起诉。审 判 长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人民陪审员 冀洪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郇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