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莉波与葛猛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波,葛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60号申请执行人王莉波,女。被执行人葛猛,男。申请执行人王莉波与被执行人葛猛离婚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通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5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莉波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葛猛应给付申请人王超2014年、2015年度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葛猛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通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度前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 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