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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贾志德与花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德,花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892号申请人贾志德,男,47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麻黄素厂,系麻黄素厂职工。被执行人花儿,女,49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干部。申请人贾志德与被执行人花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花儿工资账户用以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迪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