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范某与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560号原告范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咸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想与被告和好,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和宪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祥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