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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范某与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560号原告范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咸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想与被告和好,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和宪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祥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